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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 发布时间: 2019-04-02 10:25:55 | 1142 次浏览
ICP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1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互联网协会、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等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我部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开展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电子化核验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工作内容


  (一)ICP备案主体身份信息电子化采集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可采用“人脸识别”“唇语识别”“动作识别”等技术手段,采集确认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并与其提供的主体身份证件、权威库留存的主体身份证件进行交叉比对。验证一致后,向“工业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电子化采集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不低于99.95%。


  通过电子化采集上传的图像,不再要求其提供以幕布为背景的图像。


  (二)《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电子化提交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认真核验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一致后按格式生成《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电子化采集《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相关信息,准确率达到100%。提交电子化《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即表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已履行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无须单位盖章,不再提交纸质《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参与试点单位条件


  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业务种类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


  (二)具备采集确认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的技术能力。


  (三)具备与主体信息权威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库等)信息比对的技术能力。


试点工作安排


   (一)申请阶段(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属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审查阶段(2019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各地通信管理局对属地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至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机构对申请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三)试点运行阶段(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化采集的ICP备案主体图像和电子化《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

  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属地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开展评估总结工作,并报至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加强指导。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文件要求周密部署开展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和参与试点工作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处理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ICP备案工作效率,提升ICP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数据准确率。


  (二)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督促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64号文和试点工作要求。不具备电子化核验技术能力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求其严格落实64号文现场核验要求。发现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故意提供错误或虚假信息的,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进行处罚。


  (三)加强保障,跟踪进展。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督促参与试点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各项工作进展,我部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工作情况月通报》予以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