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偿200万元 因蔓蔓看App“共享”优酷会员
| 发布时间: 2019-08-29 13:50:28 | 1281 次浏览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说法,它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的信息侵犯,因为它认为该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了优酷平台的内容及其在线付费以共享成员的方式发挥作用。
作品的信息网络通信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优酷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应用运营商北京曼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蔓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200万元。
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发现被告曼兰公司赔偿了优酷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0万元。原告优酷表示,在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了战争狼2的在线付费游戏。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有关作品,原告可以合法享有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
同时,原始和被告都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的运营商,并且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商业模式为用户提供原告平台的付费视频内容,无需支付版权,带宽等费用,并会导致大量用户不愿意观看广告并付费给使用藤蔓观察软件。
它具有主观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活动。它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构成不公平竞争。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所涉及的电影视频是由用户访问,访问优酷网站所涉及的视频的链接地址,并登录由VIP会员获得的正版视频资源。由被告购买的优酷网站,因此工作被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
直接演员是原告而不是被告。被告只执行提供工作链接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信息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同时,由于没有直接侵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
原始和被告都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的运营商。所谓被告的共享会员服务是基于互联网视频平台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用户购买了视频源平台会员账户以获取利润。
汽车和同类相食的特征是主观恶意的。它们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判决:曼兰公司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0万元;拒绝了优酷的其他诉讼。